市教委、市財政局昨天聯(lián)合印發(fā)《天津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暫行)》,從2010年秋季學期起,在本市建立起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制度。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面占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總數(shù)的10%,切實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問題。
據悉,暫行管理辦法適用于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實施普通高中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和完全中學的高中部,資助對象為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各區(qū)縣可結合實際,在確定資助面時適當向農村地區(qū)、貧困地區(qū)和民族地區(qū)傾斜。國家助學金由市和區(qū)縣財政共同出資設立。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分為三等,一、二、三等國家助學金分別為每生每年2000元、1500元、1000元,每個等級獎學金資助面各占資助總人數(shù)的1/3。凡符合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chan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勤奮學習,積極上進;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等條件的高中生均可進行申請。
高中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按學期發(fā)放。每年9月30日前,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各校組織由學校領導、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等進行評審,并將結果在校內至少公示5個工作日。各普通高中要為每位受助學生分別辦理銀行儲蓄卡,直接將國家助學金按學期發(fā)放到受助學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為學生辦理銀行儲蓄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從助學金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