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濟南12月18日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對該省東營市原副市長陳興鑾受賄、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二審宣判,依法判處陳興鑾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今年51歲的陳興鑾,1996年12月出任該市東營區(qū)科技副區(qū)長,由此開始從政經歷。
法院審理查明,陳興鑾在擔任東營市經貿委副主任、廣饒縣委副書記、代縣長、中共東營市東營區(qū)區(qū)委書記、東營市副市長期間,自1999年夏天至2008年8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建筑材料等財物,為他人謀取職務晉升、調整、項目審批、工作協(xié)調等方面的利益,收受或者索取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86萬元;此外,兩次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98萬余元;挪用公款1650萬元,供其個人持有股份的匯豐鹽業(yè)公司使用。
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陳興鑾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后,陳興鑾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認定犯罪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陳興鑾犯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鑒于其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認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xiàn),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遂依法作出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