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國務委員兼公安部部長孟 建 柱表示,要研究在《刑法》中增設“危險駕駛機動車罪”,對酒后駕駛、違法高速駕車競逐、客車超員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研究增加拘留處罰措施,提高財產罰、資格罰幅度,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高刑。
一直以來,面對血淋淋的交通事故,有不少專家和政協(xié)委員都建議設立“危險駕駛機動車罪”。記得去年8月間,杭州、南京、成都、臺州及本市接連發(fā)生酒后駕駛肇事事件,引起了全社會的持續(xù)關注。公安部及各地紛紛出臺舉措整治。一段時間后,集中治理酒后駕駛收到了顯著效果,但如何才能真正砌起一堵安全“保護墻”,顯然更需要剛性的立法來做保障,F在,將危險駕駛機動車入刑的民意吁求,有望得到立法回應。
不僅僅是酒后駕駛,不斷發(fā)生在各地、以杭州寶馬飆車案為代表的“富二代”高速駕駛機動車競逐事件,也一次又一次刺激著公眾的神經。雖然超速超員、疲勞駕駛等同樣是危險駕駛行為,但公眾似乎對“酒后駕駛”和“高速競逐”的憎恨情緒尤重。因此,每發(fā)生一起危險駕駛肇事事件,如果與“富二代”、官員酒駕等敏感詞匯搭上關系,往往會惹起公眾的激憤情緒,演為公共事件。杭州飆車案就是一個典型,公眾的追討一波接一波,直到后肇事人胡斌被定罪,還有許多人認為定“交通肇事罪”輕了,應該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確,就各地的酒后駕駛肇事事件,確有懲處情況不盡一致的問題,危險駕駛入刑,統(tǒng)一危險駕駛定罪量刑標準后,遇到類似公共事件,就有可能以法律準繩還當事人以公道。
在《刑法》中增設“危險駕駛機動車罪”,是遏制危險駕駛的長效機制。立法可以阻止一部分人的危險駕駛沖動,也可以對已經發(fā)生的類似行為起到懲戒作用。但是,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危險駕駛”的原因千差萬別,對一些司機“危險駕駛”的社會原因,要盡可能地分析,并化解可能存在的問題,以配合《刑法》適用,大限度地保護公眾安全。比如,去年自11月17日到12月5日,大型貨車在本市連奪14命。這些危險駕駛的背后,是渣土車輛的層層轉包、是車頭車尾指示燈故障、是發(fā)動機點火裝置失靈、制動裝置隱患等等。本來通過有效管理,這些“馬路殺手”是可以被管住的,但悲劇還是接二連三地發(fā)生了。
“危險駕駛機動車入刑”后,要真正杜絕危險駕駛,還須提高法律執(zhí)行力,相關部門要提高道路管理水平和執(zhí)法能力,尤其是要正視交警警力不足的問題,保證執(zhí)法的嚴肅性。酒駕等危險駕駛入刑是眾望所歸,期待各種危險駕駛能由此得到有效遏制。
來源:新民晚報